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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一、修谱以见闻之可及者书之,不可驾空凿无以诳其祖先,祖不孝也。   一、修谱有图以布其支脉,有传以列其尊卑与事实为。   一、图以世为经,以人为绰。横列五世,上系于下为玄孙,下推而上为高祖,使五服灿然在目。再举而成九世者,九族之义也。   一、图每世大书其名,细书其行署梗檗,所谓世经人,欧阳氏之法也。   一、谱传之法,比迁固史传又加详为。故书行次、讳字、履历、配娶、生卒、寿年、葬地之详,及书某父第几子、生几子曰某、几女曰某、适某处,所谓与其史也宁野,苏氏之法也。   一、凡子孙迁居于外立业成家者,则书其地里之详,至于世远族迹,得有所考。   一、子孙习为下流,不许容入家庙,以俟自振,以警后来。   一、族中有无嗣而立继者,详书于所继父下育某人之子,其生父下亦书第几子出继某人。   一、生男不许过继异姓,有犯者削而不书。   一、凡女不书生卒年月,以其内夫家而外父族也。一、男子出家为僧道者不书,以其异端也。   一、妇人少年孀居有志守节者,当立传志以表扬之。盖棺论定不■,不得虚美,以欺世家。   一、祖、父有潜德懿行、廉节高谊者,如卒葬,当求名笔志铭,以光泉户。如未勒石,先书其(膏)〔稿〕于谱。   一、妇人有能综理家政,相夫立业,教子成名,足为闺闲中楷范者,并宜旌异,以彰有德。   一、凡仕宦而荷动诰者书之,重恩典也。及有状诘哀挽出自名公赠遗,一一腾入各类之下,重先贤也。   一、凡妻有被出者不书,以其义絶也。侧室不书,以其非配也。有子者,俱于子传下书生母某氏所出,以子不得絶母也。   一、嫁娶出于名门令族,详书其地,书适某人之子某,书娶某人之女。或娶再醮及非名族者,止书其氏女。嫁非□家者不书,以其非偶也。更嫁者亦不书,以其失节也。   一、嫡母无子,诸母亦无子,但书嫡母,其诸母、庶母俱不书。   一、祖、父膳茔田地并公堂器皿田园,并宜纪载,以免不肖者之侵废。   一、凡看谱以凡例为主,然后可推其余。不究心于此,则茫然无着。事虽浅近,不可不知。   一、凡出仕显扬及生儒援例、耆硕修行者,当标名于目,以示劝勉。   一、正谱之外别立副谱,凡遇歳旦,报书生卒嫁娶于内,以俟再修续入正谱。   一、宗谱必五年一续,十年一修,则不致于遗失蚀伤及妄传非族。掌谱者珍而藏之,聚族睦宗,斯不失修谱盛心矣。   一、冠婚丧祭,庆吊聚会,但称家之有无,不可因贫而废礼也。   (清康武琴等修《[浙江东阳]吴宁康氏宗谱》清康熙三十年木活字本)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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