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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县令、知县这两个官职,现在大多数人都不太清楚他们之间的区别到底在哪里,毕竟他们都是地方上县一级,执掌一县的最高长官,因此多数人都认为他们的职权都是一样的,品级都是一样的,只不过是名字不一样而已。 但事实上真是如此吗?当然不是,他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。 县令,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。楚武王三十八年(前704年),楚武王熊通发动“速杞之战”,子姓诸侯国权国被楚国所灭,之后楚武王为了掌控属于权国的地盘,他就在这里设置了“县”的行政区划,并任命大夫斗缗为县尹,让他执掌权地。而后,随着楚国开始了大力向外扩张的道路,并先后吞并了周边的一些小国,楚王就依旧遵循楚武王的作法,在这些地方相继设“县”,作为边防重镇,其长官称县尹,拥有征赋之权,统重兵。 随后,魏、赵、韩、秦等国也追随着楚国的作法,在各边疆之地设“县”,但与楚国不一样的是,秦魏赵韩等国称县长官为“令”,而非“尹”,同时与日后的县令不同的是,此时县令的地位颇高,他直隶于国君,由国君直接管理,是地方上地位最高的官员之一。春秋后期,各国将“县”推向内地,而后又在边疆之地设“郡”,置“郡守”,当然此时郡守的地位要略低于县令。战国时期,随着边疆地区越来越繁荣,各国开始在郡下设县,而这就是郡、县两级制的雏形。 前221年,始皇帝先后灭韩、赵、魏、楚、燕、齐等六国,一统天下,建秦朝。随后始皇帝正式确立郡、县二级制,当时他将全国分为36郡,郡下设县,此时县属于郡,如此县令也就成为了郡守的下属。而后据《汉书.百官公卿表》载:“县令、长,皆秦官,掌治其县。万户以上为令,秩千石至六百石。减万户为长,秩五百石至三百石”,秦法令规定人口万户以上的县,县官称县令,秩千石至六百石;万户以下的县,县官称县长,秩五百石至三百石,因此在秦朝,县令的地位要高于县长。刘邦代秦建汉后,在地方上对于县一级长官的任命依旧延续秦制。 到了西晋,随着全国的“县”变得越来越多,西晋开始放宽秦汉对于县令、县长的任命,《晋令》载:“县千户已上,州郡治五百已上,皆为令;不满此为长”,此时普通的县只要有千户以上的人口,而州郡的治所更是只要满足五百户以上的人口,就可设县令,而不满足以上条件的,则依然设县长。 而到了东晋南北朝时期,因国家的增多,各国所设的县也就开始越来越多,而随着县的增多,各县所拥有的人口也就越来越少,如此之后的各县长官大多不再称县长,而是称“县令”,当然也有县长,但较之之前已经很少。 隋时,县一级长官也大多称“县令”,少数县依然有“县长”(《姜謩墓志》载:“隋文受禅,授秦王右府司兵,迁长史东阁祭酒,除博州清平县令……病免久之,除并州晋阳县长),且开始有了另外的区分。《隋书.百官志》载:“(开皇)十四年……改九等州县为上、中、中下、下,凡四等”,此时的县令分为上、中、中下、下四等,以大兴、长安、河南、洛阳四县的县令为最尊,这四县县令位列正五品,高于从六品上的上县令。同时隋朝划分县的等级主要是以“诸县皆以所管闲剧及冲要以为等级”(《隋书.卷二十八》)为依据,而县令的品级就是以县的等第来决定。 唐时,县一级的最高长官皆称为“县令”,其余同隋制大相径庭,唐朝的县令有京县令、畿县令、上县令、中县令、中下县令、下县令之分,其中以京县令为尊,位列正五品上,以下县令最次,位列从七品下。到了宋朝,《宋史.职官志》载:“县令,建隆元年,令天下诸县除赤、畿外,有望、紧、上、中、下......若京、朝、幕官则为知县事”,此时因宋朝的职官是采取官称与实职是相分离的措施,因此“县令”逐渐只存虚名,开始被“知县”所替代。 元时,县一级长官称“县尹”,《元史.百官志》载:“上县,秩从六品,达鲁花赤一员,尹一员,丞一员,簿一员,尉一员,典史二员。中县,秩正七品,不置丞,余悉如上县之制。下县,秩从七品,置官如中县,民少事简之地,则以簿兼尉”,自此“县令”作为地方县一级的最高长官的官职一去不复还,它彻底的消逝在了历史的长河中。 上面我们也说了在北宋的时候,宋皇吸取了五代十国政权更迭频繁,王朝朝不保夕的局面,他采取了官称与实职相分离的措施,《宋史.职官志》载:“故三省、六曹、二十四司,类以他官主判,虽有正官,非别敕不治本司事,事之所寄,十亡二三”,就是说三省、六部、二十四司名义上都有正式的长官,但除非皇帝特命,一般是不管本部职事的,比如礼部,礼部虽有礼部尚书,但实际掌控礼部的一般情况下却并不是他,而是“判礼部事”。 如此,此后宋廷几乎不再任命专职的县令去治理一县,而是专门由朝廷大员去地方上兼领一县,这称为“知某县事”,简称“知县”。当然此时有京官去地方上兼领一县的大多是地域广,或是地理位置十分重要的县,而一些较偏远地区还是有专职“县令”的存在的。不过到了南宋中后期不管是哪个县,它的最高长官都开始被称为“知县事”,这点从嘉定十二年,宋宁宗下诏“两经作令满替者,实历九考、有政声无过犯、举员及格,改官人特免再作知县,许受签判或干官,以当知县履历”的诏书中没有出现县令,而只出现知县就可看出。 当然,知县曾短暂的在元朝消失过,此时一县的长官叫“县尹”,而非“知县”,《元史.百官志》载:“上县,秩从六品,达鲁花赤一员,尹一员,丞一员,簿一员,尉一员,典史二员”。之后明朝建立,朱元璋仿宋制,“知县”开始正式被当做官职名来使用,《明史.职官志》载:“县。知县一人,县丞一人,主簿一人,其属,典史一人。”。 同时在明初,朱元璋曾将知县定位三等,“定县三等: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,知县从六品;六万石以下为中县,知县正七品;三万石以下为下县,知县从七品”(《明史.职官志》),就是缴纳赋税达十万石以下的为上县,设从六品知县;缴纳赋税达六万石以下的为中县,设正七品知县;缴纳赋税达三万石以下的为下县,设从七品知县。当然以上这种规定,在不久就被废除,此后不管是上县,还是下县,除京县的知县是第六品,其余知县全为正七品。 随后清朝亦仿照明制,无区别。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成立,而随着帝制的消失,知县这一封建产物随之也被抛弃,一县的长官就变成了“县知事”,自此知县的称呼也随之消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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